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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公司后,关于报税、交税的问题

    时间:2009-12-16  来源:www.hkadm.com  作者:

      注册香港公司完成后一定要 报税,但不一定要 交税。
      利得税是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于香港的利润所征收的税项。利润是指应评税收入减可扣税的支出及免税额至于甚么是源于香港的利润则可以说来简单,也可以说很复杂,甚至有某些灰色地带。该人士是否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这主要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虽然根据下文所述,在某些情况下,个别业务会被视为在香港经营,是否即使该人士获得来自香港的利润,也不一定表示他在此经营业务。因此,确定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一家英国制造商在香港出售产品,访港的销售员花费大量时间在香港建立和洽谈有关产品的销售纲。然而,该制造商相信只可视作与香港有业务关系,而不能当作在香港经营业务,故其利润无须计徵利得税。倘若他在香港设置货仓,并且雇佣居港推销员,他便极可能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因而有需要确定这些香港业务会否产生源自香港的利润。
      在香港成立公司后,公司要为业务理账,这是公司条例 (又称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能为业务制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又称损益表)、总账、传票及一切原始凭据。然后公司需在成立后十八个月内开股东大会,并给股东呈上核数报告。税务局一般会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十八个月发出首份《利得税报税表》,一般要求公司在一个月填妥,并连同核数报告和应评利润计算表一并交回税务局。除非已获税务局批准延期申报,迟交《利得税报税表》会遭受罚款或被估税。税务局会就公司在《利得税报税表》填报的利润评税,发出一份俗称税单给公司,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缴付税项。而如果税务局认为该课税年度内并无应评税利润,则不会向公司征收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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